院教学委员会是决策院教学工作有关事项的组织机构,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责任感、使命感,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从本院实际出发;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3.坚持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
1.院教学委员会是院教学方面的监督、评估和决策咨询机构,是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教研)活动的咨询、决策机构。
2.研究决定全院的学科建设、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方案以及教学研究课题立项。
3.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审定本院教学(理论、实验)的主讲教师名单,报主管院长审定。
4.积极开展高教研究活动,审定教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品牌专业建设、并推荐优秀教研论文和成果。
5.讨论确定专业建设方案、教学计划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毕业生学业成绩。
6.组织听课,全面了解教学情况,负责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教学考核,搞好教师教学质量考评,评定院级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并向大学推荐教学质量优秀教师。
7.审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名单和题目,组织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8.研究制定教学工作中的有关规章制度,听取教学副院长学期工作的汇报和总结,负责落实教材编审计划,做好优秀教材的评荐工作。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若主任不在的特殊情况下,由副主任主持;正副主任均不在则由主任指定主持人。
2.会议的议题来自于学校下达或本院教学工作,并由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确定。
3.对于专业建设的每个议题须先由教研室认真调研后提交,由院主管领导初审,最后召开院教学委员会进行审议。
4.所有议题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决议,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确定后方能形成决议。
5.决议的形成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来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6.讨论和形成的会议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7.会议记录一般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
8.院教学委员会由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教学骨干人员、教学办主任组成。
9.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推后、增加或减少次数。
10.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