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7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评定审核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个人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通过英语四级;
(五)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我院国家奖学金按专业年级学习能力综合排名计算:
总成绩C=学习成绩(A)(80%)+加分条件(B)(20%)
(一)学习成绩(A)(80%)
必修课加权平均分(A)=∑(年度所有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课程学分)/∑学分之和;
(二)加分条件(B)(20%)
加分条件中70分为基础分,科研论文(总分10分)、竞赛(总分10分)、英语(总分10分)三项每项一等级、二等级、三等级分别加分10分、8分、5分。(若无加分项,仅获得基础分70分)
1.科研:上一学年内,在核心期刊、国际会议交流论文一作加10分/篇;在有双刊号的普通刊物正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加分8分/篇、省级创新创业项目结题优秀项目负责人加分5分/项;本条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2.竞赛:上一学年内,科技或学科竞赛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5分/次。
3.英语水平:英语竞赛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发布评审通知,公布评选条件;
(二)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由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牵头,组成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本年级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评议、推荐,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评定;
(四)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年级初评结果进行评定或确认,在本学院内公示3天,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须自行到指定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卡号必需与本人身份对应。如获奖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资格,学院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九条 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单位反映,评审小组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必威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