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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 编辑:

为了做好接待工作,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精神,促使接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接待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归口、对等接待。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客人或学校邀请的客人,由学院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接待。

2.事前申报审批。根据来访客人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须按照接待程序办理手续。

3.热情、节俭。接待工作要周到、得体,既热情,又节俭。

二、接待程序

1.各部门接到来访信息后,应拟定接待方案,及时报学院办公室,并填报就餐审批单,安排客人到学校餐厅或指定宾馆、酒店住宿与就餐。餐毕,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查验就餐费用并在就餐单上签字。

2.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住宿就餐的,必须在接待方案中加以说明,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接待规定

1.住宿规定:住宿费原则上由客人自己支付。需由临床医学院支付或补贴的,须经学院办公室审批。原则上,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单位的领导、专家安排套间或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2.就餐规定:客人在校活动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宴请,其他时间安排工作餐。

宴请标准为:厅局级及以上领导一般为每桌400—500元,处级领导一般为每桌300—400元,其他人员一般为每桌200—30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应控制在饭菜标准的50%以内。中餐一般不上白酒。

工作餐标准为:早餐5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特殊情况超标准接待需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同意后实施。对未经报批自行安排就餐者,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负责。

3.用车规定:学校接待的客人,用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

四、接待经费管理

1.每月月底25至30日为接待经费报销时间,请相关人员粘贴好发票,学院办公室签字,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核签字,按相关规定报销。

2.凡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执行接待标准、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接待费用,学院办公室不予签字,财务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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